雇主购买的保险理赔金可以抵扣赔偿款吗?

临沭融媒讯 受雇开车运输货物,行驶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此时,雇主购买的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理赔金能否抵扣赔偿款?一起来看临沭法院审理的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凌某是重型半挂汽车的实际所有人,雇佣胡某驾驶该车运输货物。上述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名下经营,以该公司的名义在A公司购买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并在B公司购买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

胡某驾驶上述车辆时发生单方撞护栏的交通事故,致乘车人王某及驾驶人胡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胡某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

A公司支付胡某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理赔款10万元,B公司未予理赔。胡某将凌某、物流公司、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胡某负全部责任,其作为专业驾驶人员,受凌某雇佣驾驶重型半挂汽车,理应具备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谨慎驾驶义务。胡某在驾驶过程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充分表明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胡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其自身重大过错导致损害发生,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双方过错程度,酌定凌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胡某自行承担40%的责任。根据胡某提供的鉴定意见书、房产证权属证明、物业费及水电费缴费收据等证据,法院认定胡某合理合法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凌某应赔偿胡某8万余元。

涉案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凌某,仅登记在物流公司名下挂靠经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物流公司对事故发生存在过错。

因凌某为涉案车辆在B公司购买司乘人员雇主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故B公司应在保险限额内对凌某应承担的雇主赔偿责任予以理赔。

涉案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系凌某出资购买,其根本目的在于分散其作为雇主在雇佣驾驶员过程中可能承担的赔偿风险。保险费的支付主体是凌某,凌某作为风险的实际承担者和保费支付者,理应享有保险理赔所带来的风险减轻利益。胡某已从A公司获得10万元保险金,该款项系基于其作为车上人员(驾驶人)身份在事故中受伤而获得的赔偿,其人身损害损失已得到实质性的填补,且该数额已超出凌某应承担的赔偿数额。因此,凌某的赔偿责任因保险金的赔付而得以完全抵偿。

综上,法院依法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胡某不服,提起上诉,经临沂中院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中,雇主没有为雇员购买商业保险的义务,本案凌某投保商业保险的目的在于为其分担风险责任,其作为投保人及保费支出者,理应享有以实际赔付的保险金抵偿赔偿款的利益。

在此提醒,如果雇员在劳务过程中受伤,则其已获得的雇主购买的商业保险理赔款,可用于折抵雇主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商业保险尚未赔付或赔付金额不足以覆盖全部损失的情况下,雇主仍需承担赔偿责任。雇主不能以已为雇员购买保险为由,主张免除自身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