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讲堂】分公司能否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临沭融媒讯 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的模式在我国十分普遍,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能否对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起来看临沭法院审查的这起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基本案情

B门店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A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药品零售、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等。

市场监管部门日常检查时发现B门店在售的部分药品超过有效期,涉嫌销售劣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经立案、调查,该部门对B门店作出“没收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B门店。

B门店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后因其经催告仍未缴纳罚款,市场监管部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依据上述规定可知,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公司存在违法行为时,行政机关可以对该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在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B门店收到上述处罚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执行。故法院依法裁定对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罚款准予强制执行,限被执行人B门店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义务。

 法官说法

分公司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是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分支机构,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成为行政处罚的对象。

对分支机构作出处罚,既能更精准的追究实际违法主体的责任,避免“责任虚置”,同时也能提醒各类分支机构合法经营是法定义务,违法同样要承担行政责任。